纪检监察报解析:酒后驾车几种情形的分析处理
发布时间:2017-08-11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5023   分享到:

酒后驾车几种情形的分析处理

 

案情简介

【案例一】李某,党员,某市工商局副局长。201749日晚,李某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75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二】杨某,党员,某市热电公司副总经理。2017511日,杨某酒后驾车前往某酒店旁边道路寻找代驾司机,途中获悉其已在酒店门口等候,遂驾车返回,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代驾司机证实,当时杨某确已叫代驾服务并电话寻找中。77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吴某,党员,某县教育局副局长。2017530日端午节晚上,吴某与家人聚餐后,驾车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5mg/100ml,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吴某罚款15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拟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党员酒后驾车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述案例中,行为人酒后驾车情节不同、性质不同,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规定具体分析。

评析意见

本案的焦点在于酒后驾车是否应一律开除党籍,以及如何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统计。

案例一中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纳入第四种形态指标

案例一中李某醉酒驾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1000元。《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根据《指标体系》规定,第四种形态指标共两项。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李某被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应纳入第四种形态指标。

根据案例二中杨某行为,党组织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纳入第三种形态指标

案例二中杨某醉酒驾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但因情节轻微,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根据该规定,应给予杨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同时,杨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其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

根据《指标体系》规定,第三种形态指标共12项。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政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杨某因犯罪情节轻微,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纪检机关对受到上述处理的党员并非一律开除党籍,其整体处罚程度比《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要轻,因此,杨某的违纪情形应纳入第三种形态指标。

案例三中的吴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纳入第二种形态指标

案例三中吴某酒后驾驶,虽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但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门也因此给予其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之规定,吴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与一名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吴某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指标体系》规定,第二种形态指标共21项。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15项组织措施。本案中,吴某违纪情节轻微,应给予相应的党纪轻处分,无需给予党纪重处分或开除党籍处分,纳入第二种形态指标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