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走入劳动合同签订误区
发布时间:2011-11-01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3532   分享到:

    2008年1月1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同时也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但是用人单位打法律“擦边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工会信访工作中处理的关于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劳动合同中:


一、口头合同


    某些用人单位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仅以口头约定的方式与劳动者约定工资、工时等,一但发生纠纷,由于缺乏文字依据,劳动者往往有口难言。对此种合同,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及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生死合同


    一些高危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在订立合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来逃避责任。此种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倘若出现工伤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可推卸责任,仍然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劳动者及家属进行赔付。


三、两张皮合同


    某些用人单位怕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往往与劳动者订立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也只是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劳动者在面对这类问题应及时的向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工会举报检举企业的违法侵权行为。


四、押金合同

    某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订立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只要劳动者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押金。而对此种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成用人单位限期将抵押款项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伍佰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五、卖身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一切行动听从单位安排”一但约定,就如同卖身般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强迫劳动,体罚和拘禁劳动者。遇到此种情况,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八条之规定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和法权益。
面对上述几种情况,劳动者应当注意,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避免掉入陷阱。而工会应当急劳动者之所急,心系劳动者,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主管行政部门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可以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解答劳动者在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时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各级工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要注重从源头参与,加强协调维权职能,使劳动者在遭受侵权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我们坚信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工会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推进和谐企业的建设,使社会经济得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 许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