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08

    徐兵督导检查集团物业小区、写字楼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7月7日上午,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徐兵督导检查集团所属物业小区、写字楼疫情防控工作。集团纪检监察室、企业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参加。徐兵先后查看了高科花园、高新国际商务中心、高新水晶国际、水晶城、紫薇田园都市K区等5个物业小区、写字楼疫情防控情况,现场查看了进出人员查验“两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了各物业小区核酸检测组织开展情况。徐兵强调,当前疫情防控形式严峻复杂,各物业要紧密配合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全市7天临时性管控措施,切实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最后,徐兵对一线防疫工作者的辛勤付出表示肯定,强调近期高温天气,大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注意防暑降温。

  • 2022-06-17

    高科集团纪委组织召开上半年监督执纪工作推进会

    6月17日下午,集团纪委组织召开上半年监督执纪工作推进会,落实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关于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聚焦纪检工作主业,推动集团中心工作。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徐兵主持会议,集团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各直属党组织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参加。会议集中观看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强小安严重违纪违法案警示录《家风不正家难安》,传达学习了《西安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关于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通知》,通报了上半年监督执纪工作情况。会议强调,党员干部要以《警示录》中的案例为反面教材,以案为鉴,从小事小节上做起,切实把好人生航向,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站位,修好内功,筑牢防线,珍惜自己,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机遇,不忘初心,努力拼搏。徐兵强调,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措施。一是集团各纪检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履行和发挥好监督专责和协助职责;二是下半年各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聚焦主责主业,提升履职意识;三是各纪检组织要将监督工作聚焦到公司重点工作上,促进制度完善,保障制度执行,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 2022-06-01

    高科集团组织召开涉水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议

    6月1日下午,高科集团组织召开涉水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议,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徐兵主持会议并讲话。集团纪检监察室、计划管理部、内控法务部、高新市政、高科集贤、高新水务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通报了延安市涉水腐败问题案例,传达了《集团涉水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高新市政、高科集贤、高新水务3个单位就涉水业务进行交流发言。徐兵强调,开展涉水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中央、省市和高新区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惩治涉水领域腐败问题的现实需要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一是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担当作为,坚决有力推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走深走实。二是各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全力聚焦方案中的七项重点整治内容,进一步排查涉水收费等工作流程,细化问题举措,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强化整改措施。三是总部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督导检查,紧盯关键问题、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强化警示教育,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完善健全监管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会后,徐兵还组织召开了集团纪委会议,研究讨论了相关问题的初核报告。

  • 2022-05-13

    徐兵督导检查民生领域建设项目防汛、安全生产及疫情防控工作

    5月13日下午,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徐兵带队督导检查高新水务、高科城服公司民生领域建设项目防汛、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集团纪检监察室、高新水务、高科城服相关负责人参加。徐兵和检查组一行先后深入高新区丈八、兴隆固体废弃物中转站项目、高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现场对现场施工进度、完工时间、常态化疫情防控情况进行了检查。结合当前天气情况,重点检查了防汛、安全生产情况,就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要求项目现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和消除,确保作业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徐兵强调,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及安全生产要求,确保疫情防控无死角,项目安全顺利建设;另一方面要紧盯项目建设时间节点,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各项目在规定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早日投入运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品质高新”建设贡献高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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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

西安市监察局关于公布行政效能投诉电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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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监察局关于公布行政效能投诉电话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三个环境”(投资服务环境、生态宜居环境、生活品质环境)建设,更好地服务保障“追赶超越”,市监察局决定开通行政效能投诉电话。主要受理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精准扶贫脱贫、优化生态环境、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同时要求各区县、开发区、相关市级部门监察局或监察机构同步开通相应投诉电话。希望广大市民、企业、投资商积极参与监督、进行投诉。现将各投诉电话公布如下: 一、市监察局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6780535 二、各区县投诉电话 新城区:87422890 碑林区:89625105 莲湖区:87347751 雁塔区:85381205 灞桥区:83550760 未央区:86265320 阎良区:86207014 临潼区:83823084 长安区:85289003 高陵区:86914179 蓝田县:82721476 周至县:87111762 户 县:89013266 三、相关市级部门投诉电话 市公安局:86751900 市教育局:86525726 市民政局:86786743(日)、86786735(晚) 市人社局:86786853 市商务局:86786511 市房管局:87620671 市食药监局:88223513 市城管局:86788444 市政务服务中心: 86785000 市工商局:87823039 四、各开发区投诉电话 高新区:88333860、88333671 经开区:86523435、83666019(传真) 曲江新区:68660176 浐灞生态区:83592112 航空基地:86856898 航天基地: 85688751 国际港务区: 833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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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

西安市纪委公开曝光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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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纪委公开曝光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来源:市纪委 为切实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持续释放集中整饬“四风”强烈信号,西安市纪委对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这5起问题是:1、碑林区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薛关文违规收送礼品问题。2016年春节后,薛关文收受他人所送提货卡4张,价值1.56万元。2016年3月下旬,薛关文向他人赠送其中2张提货卡,价值0.78万元。薛关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碑林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职务,调离组织系统。2、市工业联社党组书记、主任袁建安违规购买使用商业预付卡、违规发放工服费、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时任市工业联社纪委书记王琢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市工业联社先后违规购买商业预付卡,用于给机关工作人员发放福利;违规给机关工作人员发放工服费。袁建安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同时,袁建安还存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袁建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市工业联社纪委书记王琢,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3、新城区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马文借开会之机旅游、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2015年5月,经马文同意,新城区预防职务犯罪协会在延安市召开年会,在前往延安途中,马文等一行绕道参观壶口瀑布及南泥湾景区,并在返回西安途中参观黄帝陵等景区。同时马文还存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马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4、市国资委违规发放福利补贴,时任党委书记、主任张普会违规问题。张普会在任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期间,以向下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摊派等方式设立“小金库”,向机关工作人员发放福利补贴。张普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西安市机电化工(轻纺建材)公司违规发放福利补贴,党委书记、总经理刘健伟,党委原书记、总经理李永丰,党委原副书记、纪委书记马红违规问题。西安市机电化工(轻纺建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刘健伟,时任党委书记、总经理李永丰和时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马红,使用“小金库”资金向职工发放福利补贴。刘健伟、李永丰、马红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8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却在明知纪律不允许的情况下,不收敛不知止,顶风违纪,触犯纪律底线,造成不良影响,最终受到党纪处分。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党性修养,严格遵纪守规,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转变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往实里做,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四风”问题,及时约谈提醒,对不收手不知止、顶风违纪的有多少就处理多少,并且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真正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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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

学习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杨鑫同志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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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铁军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杨鑫同志在2月2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上发表的文章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王岐山同志从总结工作、归纳体会到部署工作,都反复强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更大决心、更严措施、更高标准,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铁军,决不辜负党和人民重托。 一、坚持“忠”字为魂,做忠诚为党、政治过硬的“明白人”。对党绝对忠诚是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灵魂,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第一位的政治要求。 一是站稳政治立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对照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党中央的旗帜立场、决策部署、担当精神为标杆,自觉对标、主动看齐,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全面从严治党大局中谋划推进工作,对照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部署,逐一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全会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是提高政治觉悟。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坚持共产党人价值观,不断坚定和提高政治觉悟。围绕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分专题分层次开展学习研讨,让党规党纪、形势任务刻印在纪检监察干部心中,做到学而思、思而行、行必果。充分发挥西安盛世文化、丝路文化、红色文化、秦岭文化资源优势,建好管好用好西安碑林等廉政教育基地,以文化人、以文育人,让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增强文化自信、保持政治定力。 三是坚持政治操守。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好“两个为主”要求,坚持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线索及时请示报告,自觉讲政治、讲大局、讲服从、讲程序。树立“惩治腐败是成绩、教育保护干部也是成绩”的理念,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标尺,严格按照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要求监督执纪,切实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二、坚持“严”字当头,做要求严格、纪律过硬的“干净人”。认真落实“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锤炼一支纪律严明、经得起考验的生力军队伍。 一是从严管理不敷衍。坚持把维护队伍纯洁作为纪检监察事业的“生命线”,推行主体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压紧夯实各级纪检机关的主体责任。强化抓班子、带队伍意识,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管好业务、管牢思想、管住作风。强化责任追究,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不抓不管,致使队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严肃问责、及时曝光。 二是从严监督不间断。近年来,我们坚持内外监督双管齐下,制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八条禁令”、违规干预纪律审查工作行为报告备案制度,并从社会聘请31名监督员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形成了有效的监督网络。这次中央纪委制定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扎紧了监督执纪制度笼子,体现了以上率下、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要自觉对标规则,对现有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结合实际制定配套落实措施;加强对规则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严格工作规程,加强管理监督,确保监督执纪权力正确行使。 三是从严查处不手软。十八大以来,我们共问责处理违规违纪纪检监察干部31人,既维护了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也有效提升了队伍战斗力。发挥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围绕重点对象和问题,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违纪行为,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三、坚持“实”字托底,做担当务实、履职过硬的“带头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是纪检机关必须担当好、落实好的新使命、新任务。 一是苦练内功、提升素质。围绕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及党内法规,开展全员培训、送教下基层。通过以案代训、全员接访等措施,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发现问题能力、监督执纪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是弘扬新风、务实苦干。带头转作风、改作风,坚持眼睛向下,深入群众中主动发现问题、寻找线索,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坚持快查快结、快进快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坚持抓落实说办就办、马上就办、事不过夜,以“店小二”精神,为群众提供“五星级服务”。 三是强化担当、全面执纪。在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上体现担当,始终保持永远在路上的定力,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坚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形成常态;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上强化担当,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用好问责利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从严执纪上敢于担当,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判断上来,严肃查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在营造山清水秀政治生态上善于担当,带头实践“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及时为干部澄清是非,持续营造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良好氛围,向党的十九大交上改进作风、严明纪律、惩治腐败的优秀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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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

王永康在市纪委十三届二次全会上讲话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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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为实现追赶超越营造良好环境 ——王永康在市纪委十三届二次全会上讲话要点 2月15日,市纪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召开,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永康出席全会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七次全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担当作为,打造能征善战的西安铁军,努力营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高新区也设立了分会场,集团公司全体纪检干部也列席了会议。 王永康提出五点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要充分认识四年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显著成效,深刻理解中央对反腐败形势的科学判断,准确把握正风反腐重要经验和启示,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 二要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做好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巡视巡察,严肃换届纪律,确保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在我市落地生根。 三要坚持标本兼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正确运用“标本兼治”这一方法论,不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创造性、时效性。要突出政治文化建设,坚定理想信念。要强化日常监督,不断提高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四要强化担当作为,为追赶超越营造良好环境。要聚焦精准扶贫脱贫,在落实支农惠农政策上担当作为。要聚焦治霾等生态环境保护,在优化生态环境中担当作为。要聚焦规范市场环境,在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和便民服务环境中担当作为。 五要围绕忠诚干净担当,打造能征善战的西安铁军。要把坚定忠诚可靠作为第一标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要把倡导担当实干作为第一导向,提振激发干部队伍的精气神。要把严守纪律规矩作为第一遵循,确保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落到实处。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杨鑫在主持会议时指出,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部署上来,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形成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学习、抓宣传、抓贯彻,形成以上率下、层层尽责的良好局面。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崭新的工作业绩体现落实实效。 会上,杨鑫作了题为《忠诚履行职责,服务追赶超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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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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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

西安严禁党员干部操办参加 “庆功宴”“谢师宴”“升学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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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盯“节点”不放松 咬耳扯袖敲警钟 西安严禁党员干部操办和参加 “庆功宴”“谢师宴”“升学宴” (2016年8月12日) 日前,西安市纪委发出通知,严禁党员干部操办和参加“庆功宴”“谢师宴”和“升学宴”。对广大群众举报和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公开通报曝光。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目前,随着2016年高考、中考录取工作的全面展开,为进一步使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驰而不息地纠正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不正之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和参加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建设进一步好转,西安市纪委紧盯这一特殊的时间“节点”,专门就严禁党员干部操办和参加“庆功宴”“谢师宴”“升学宴”发出通知,旨在紧盯“节点”不放松,咬耳扯袖敲警钟,防止出现问题。 西安市纪委强调,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严禁举办“庆功宴”,严禁党员干部本人或以配偶、其他亲属名义,分批次、分地点操办 “谢师宴”“升学宴”。严禁党员干部借子女升学之机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贵重物品。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通知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抵制操办或参加“庆功宴”“升学宴”“谢师宴”和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大力倡导文明、节俭、廉洁的庆贺、感恩方式,要通过多种形式劝诫亲朋好友不举办此类宴席,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社会风气。 西安市纪委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改进工作方式,对广大群众举报和工作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公开通报曝光。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作人员特别是毕业班教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教职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不操办、不参加“谢师宴”“升学宴”,不接受学生家长的礼金和贵重礼物,自觉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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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

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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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2016年7月19日) 王岐山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凝练为6个字:忠诚干净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党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执行好问责条例,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体现在党自身就是理想信念宗旨的坚定性;体现在治国理政就是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科学性、实践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关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必须不折不扣、坚定不移,决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中央巡视省区市、中央部委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发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有的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更有甚者索性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变成标语和口号、不贯彻不落实,有的贯彻执行不力,有的在贯彻中走样。群众听到党中央为民务实的政策无不为之高兴,但由于有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尽责,致使党的好政策得不到落实,人民群众就没有获得感。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仅要听表态、更要见行动,看是否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见诸行动、落到实处。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前之所以产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归其根本在于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两者分离开来,甚至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一些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失去原则性和战斗性,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愿得罪人,基本不开展批评,即便批评也是抽象空洞的,包装了再包装,致使批评失去了锋芒,成为无的放矢。对共产党人来说,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党和人民赋予权力时,更是压上了责任,就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担当。我们党95年的历史证明,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魂,是脊梁精神。革命战争年代,担当就是为民族独立和解放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在所不辞;在今天,担当就是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党和人民负责、为党和人民担责。立足当前,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释放强烈政治信号: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强化政治责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妨碍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就要追究其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的领导责任。现行党内法规中有100多部包含问责内容,但是对事故事件的党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问责条例把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归纳、总结,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概括问责事项,明确提出与党的领导对应的政治责任,目的是使领导干部警醒起来,履好职尽好责,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就要有问责。条例把问责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既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包括组织、宣传等党的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实践证明,哪个地区或部门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勇于负责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党的领导就坚强有力,就能联系实际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问责条例突出问责重点,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对等,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基本遵循。 突出党规特色,唤醒党的意识。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实现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规则特色,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创造了多种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问责条例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对现行各类规定中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规定对党组织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无论是日常的批评提醒,还是给予纪律处分,都体现着党组织的政治坚定性,检验着把握政策的水平,最终目的是让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 制定规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新实践的开启。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要把握现阶段的形势、任务和挑战,找准正确方向,抓住主要矛盾,使实践探索与制定规则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制定问责条例的方向,就是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传导下去。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不能把亟待破解的难题淹没在大量制度条文中,也不能把重要的政治信号变成学术研讨,导致制度迟迟出不了台、贻误了时机。要重视制度建设,但也要避免落入“制度陷阱”。制度只有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与时俱进,其所蕴含的力量才能充分释放。问责条例兼顾必要和可行,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担当精神看齐,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党章党规党纪是面向全党的,上至中央、下至基层,各级党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联系实际、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手电筒对着自己照,不能只对着下级说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实践中勇于担当是第一位的。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较真碰硬,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不能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仍然突出的,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问责,一级抓一级,增强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纪委要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章规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之一。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这六个字是纪委职责所在、使命所然,失职失责更要严肃问责。对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的;对纪检干部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就要问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责。要制定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责任追究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让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中央纪委和省级纪委每年都要盘点问责情况,决不能将制度束之高阁。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这昭示着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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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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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颁布实施《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 本条规定了“指导思想”。党章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必须以此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方向,必须贯彻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未作重复,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在问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在问责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不能替代。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根据本条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情形”。党章第42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深刻体会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这一体会写入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党中央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现实需要出发,遵循党章规定,总结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条例》中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根据《条例》规定,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终身问责”。《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授权规定”。《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读: 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条例》的解释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条例》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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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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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年7月8日)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